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实行终身负责制

      发改委11月14日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 年第 29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 号)、《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 年第 2 号令)同时废止。

    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规划咨询、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

    《办法》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同时要求,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办法》规定,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进行执业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

    监督检查方面,国家发改委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 (二)信息备案情况;

  •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 (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应当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 (二) 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三) 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情况;

  • (四)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情况;

  • (五) 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 (六) 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     法律责任方面,工程咨询单位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从备案名录中移除;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级。

        咨询工程师(投资)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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