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有害物质污染金沙江 宜宾一男子被判刑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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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彭屏 记者刘春华)“啪,现在宣判……”近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环境资源案件,被告人周某因倾倒有害物质污染金沙江,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4月14日下午,周某受雇对翠屏区锦绣龙城小区工地仓库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中,周某将前期施工遗留的“SX渗透性符合柔性防水胶”废塑料桶从仓库搬出,并将其中3个有蓝色残留物的塑料桶拿到仓库旁的厕所进行清洗,清洗的水直接排入小区工地临时化粪池。随后,周某又将2桶蓝色色浆搬出全部倾倒入厕所内,并把色浆桶遗弃在厕所外后离开。次日下午,金沙江河道宜宾段江面上出现大约500米长的蓝色污染水带。经环境部门排查,确认污染源为周某倾倒的上述物品。4月16日,宜宾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作出宜市环监字(2016-07)第008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案发地点排放物色度严重超标,氨氮超标23.4倍、铜超标1093倍。附近宜宾市四水厂水源点以及下游河流未造成影响。





宜宾市环境保护局在事发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6年7月6日,周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





翠屏区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罪。鉴于周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服从判决,真诚道歉。”周某在法院宣判后表示。





翠屏区法院刑庭负责人提醒,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环境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案依法惩治了倾倒有毒、有害废物,污染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了司法保障。那些心存侥幸的企业和个人应该以此为戒,依托科技手段清洁生产、绿色排放,切不可发生类似的排污行为,避免犯罪入狱,自由和财产两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