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婆婆送房给儿媳想撤回,只因发现孙女非亲生!法庭上儿媳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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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房产】婆婆送房给儿媳想撤回,只因发现孙女非亲生!法庭上儿媳坚新闻提要

2015年,年过六旬的老太太梁婆婆为了奖励儿媳为他们家生育了两个小孩,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的一半所有权转给了儿媳。


没想到后来才发现大孙女原来并非儿媳和他儿子的婚生子女,儿子、儿媳离婚。为追回房产,婆婆一纸诉状将前儿媳告上法庭。谁知,前儿媳不肯了:


“结婚期间没有出轨!婚前怀的,我对女儿不是老公亲生不知情!”

“那么多房子,(少一套)又不影响生活!”

......


房产赠与儿媳后 

发现孙女非亲生


梁婆婆的儿子麦先生和阿红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莹(化名)和一子小健(化名)。2015年4月,为奖励被告阿红,且由于当时政策的原因(梁婆婆的儿子名下不能同时拥有两套房屋),梁婆婆与阿红及第三人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自己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无偿赠与阿红所有,并在同年7月于佛山市禅城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2016年1月,麦先生与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小莹由阿红携带抚养,小健则由麦先生抚养,麦先生从2016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017年1月,经过亲子鉴定,排除了小莹与麦先生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梁婆婆:身心大受打击

请求法院撤回赠与


今年5月23日,梁婆婆到禅城法院提起诉讼。她表示,当初自己将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无偿赠与阿红,其初衷是为了奖励阿红为儿子生育了两个小孩,为他们家继后香灯,现经司法鉴定确认小莹与麦先生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房屋赠与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


不仅如此,梁婆婆自从知道小莹非自己的亲生孙女这一事实后,在感情上大受打击,身体状况也受到影响。现在,梁婆婆年事已高,已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目前主要依靠房屋出租的租金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开支。因此,她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


前儿媳:婚后没有出轨

对婚前怀孕不知情


对于小莹并非麦先生的亲生女儿一事,阿红则显得非常委屈。她称,自己在和麦先生结婚期间并没有出轨,她是在结婚之前怀上身孕,自己对女儿并非麦先生亲生一事根本不知情。自己对这件事情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不构成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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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阿红表示,梁婆婆当初将房屋赠与阿红时,是不负有义务的,且经过了公证,依法不得撤销。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并不属于可以撤销的范畴。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各自就应该对自己作出的民事行为负责。


阿红还说,梁婆婆的经济状况根本不会因为其赠与的行为有显著变化。梁婆婆和她的儿子在佛山拥有不止一处房产,光是出租的房屋租金就已经很丰厚,完全不可能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情况。


法院:得知事情真相 

撤销赠与符合情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婆婆是在阿红与麦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涉案房产赠与给阿红的,故梁婆婆称其为奖励阿红将房屋赠与给她符合社会情理。在阿红与麦先生离婚后,双方生育女儿小莹、儿子小健依然是维系麦先生、阿红之间亲情关系的纽带。本案中,当梁婆婆得知小莹并非其亲生孙女后,她当初赠与阿红房产的初衷产生动摇亦符合社会情理,故梁婆婆认为阿红具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情形该院予以采信。


近日,禅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梁婆婆的诉求,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来源:广州日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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