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6女儿与兄长争农村房产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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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网讯 六姐妹认为哥哥是父母的养子,无权将父母合建的一栋房屋拆旧建新,便将哥哥和两个侄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他们恢复房屋的原状并赔偿10万元。近日,茂名中院对该起房屋恢复原状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六原告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案件回放


收养继子传承家业


原户籍系信宜市东镇街道某村的冯某、蔡某夫妇,共生育有六个女儿冯某婷、冯某萍、冯某蓉、冯某幸、冯某倩、冯某梅。冯某在广州市海运局工作,其户口也已迁到了广州,并在单位分有福利房。由于冯某的祖辈均在信宜市东镇某村生活,蔡某的户籍也在信宜市东镇街道某村,所以冯某夫妇于1983年在村中其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占地145平方米的两层砖瓦结构楼房,以传给子孙后代作为家业。后来,冯某夫妇和大哥冯某英、嫂子洪某进行商议,想将冯某英夫妇的儿子冯某钦过继给自己,以侍奉夫妇两人终老、继承家业,冯某英夫妇同意。1985年农历十月,冯某夫妇与冯某英夫妇在家族人员在场见证下,共同订立了过继合约,后双方按照当时的风俗习惯举行了过继仪式,并摆酒席公示。过继仪式后,冯某钦便搬到冯某夫妇在信宜市东镇某村的家中,与冯某夫妇共同生活,并将户口迁入冯某的户口簿,尊称冯某夫妇为父母,与冯某婷等六姐妹以兄妹相称。后蔡某将其户口与冯某幸、冯某梅的户口迁到广州户口处,之后冯某萍、冯某蓉、冯某倩在分别出嫁后也将户籍迁出原所在村,现只有冯某婷因尚未出嫁,户籍仍留在原地。但冯某幸等六人平时很少返回信宜,房屋一直由冯某钦管理、使用。1994年10月,蔡某去世,生前没有对其财产立过遗嘱。

为争房地发生纠纷


2009年,冯某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单位福利房卖掉,分给冯某婷等六姐妹每人10万元房款,并明确告知六姐妹:把信宜市东镇某村的房屋留给养子冯某钦,所以不再分给冯某钦房款。2014年,冯某钦的儿子冯某均、冯某泉在爷爷冯某的同意和支持下,向信宜市东镇街道某居委会和某村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东镇街道某居委会和某村民小组经村集体会议,批准了冯某均、冯某泉拆建上述的145平方米祖屋,并且另用空闲地95平方米,合计共240平方米,分别给冯某均120平方米、冯某泉120平方米用于建房。2015年2月,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冯某均、冯某泉分别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3月,冯某钦、冯某均、冯某泉将祖屋拆除,冯某婷等六人得知后报警,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经信宜市东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无果。后冯某婷、冯某萍、冯某蓉、冯某幸、冯某倩、冯某梅六人,以冯某钦、冯某均、冯某泉三人为被告、冯某为第三人,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退还前述的240平方米土地给六原告,并向其赔偿10万元。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细致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多次深入纠纷现场进行勘验、测量,实地走访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并亲赴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调取证据。与此同时,法官数次与原、被告进行联系,向其释法明理,阐明利弊,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第三人冯某和其妻蔡某在1983年六原告均未成年时,共同出资在宅基地所建造的上述祖屋,应认定系冯某和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冯某、蔡某各占一半的份额。蔡某死亡后,其所占的一半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故该祖屋并不完全属于六原告的财产。而被告冯某钦于1985年被冯某夫妇收养,有冯某钦的生父母、族中亲属的书面证明作为印证,冯某钦随后也登记入冯某家户籍,且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彼此以父母子女相称,按照行为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时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具有了亲生父母与子女间同等权利和义务,故被告冯某钦对母亲蔡某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六原告与三被告所诉争的地块属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


被告冯某钦、冯某均、冯某泉取得该宅基地系经过其所在村集体同意并按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应手续,已依法享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而原告冯某婷长期不在村中居住,村集体已把涉案土地另行安排给其他村民使用,原告冯某幸、冯某梅、冯某萍、冯某蓉、冯某倩的户口均已经外迁,故该五原告在该村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40平方米土地并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事实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信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茂名中院依法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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