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骑电动车上高速被撞身亡 家属将高速公路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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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靖江一家浴室打工的黄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误上沪陕高速,被一辆广东籍集装箱半挂车撞上当场死亡。今年7月,黄某家人以高速公路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为由,将其告上泰兴市人民法院。记者昨天连线该案主审法官获悉,经法院调查认定,高速公路已经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原告诉请被驳回。通讯员孙海雯扬子晚报记者王国柱
据介绍,去年12月4日深夜11点多,年近六旬的泰兴老汉黄某,从靖江一家浴室下班后,骑电动车回泰兴珊瑚镇的家中。途经沪陕高速季市入口时,黄某不知何故竟从高速入口挡车器最右侧的空隙进入了高速。沪陕高速季市入口,为无人值守通道,车辆进入高速采取自动取卡的方式。
根据事后监控显示,黄某进入高速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应急车道自南往北行驶,数分钟后,可能感觉自己走错了,黄某调转车头返程。这时,黄某位于高速公路的中央,且逆行。不幸的是,黄某不久被一辆迎面而来的广东籍集装箱半挂车一头撞上,当场死亡。
经过现场勘查,2017年元月4日,交警部门发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引发此次事故的原因,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半挂车驾驶人李某无责任。
今年7月13日下午,黄某的妻子及其子女以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为由,将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了泰兴市人民法院。原告认为,黄某从季市入口进入沪陕高速公路,是因为入口的禁行、警示标识不明,加上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劝阻黄某驶离高速,最后导致惨剧发生。因此,高速公路管理处有严重过错,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提出了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元的要求,请求法庭支持。
而被告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处认为,季市入口系无人值守道口,入口处设置了行人、非机动车禁行警示牌。事发当天,各项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管理人员巡查正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已尽到管理人责任,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黄某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中“行人、非机动车禁止上高速”的规定,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该案主审法官薛高峰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案焦点是高速公路方面有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他和同事分白天和黑夜曾先后两次到季市入口进行勘察发现,入口附近有一块提醒行人以及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的提示牌。夜晚在灯光的作用下,上面的标识非常清晰,该道口的设置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可能24小时一刻不停顿地在巡查,被告同时提供了相关人员按规定当日在高速巡查的记录。“根据调查以及相关法律,认定高速公路已经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薛高峰法官介绍,法庭据此作出驳回原告请求的判决,“对于黄某我非常同情,其因误闯高速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惨剧。但同情归同情,不能掺进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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