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贿赂到案后举报立功 两家卫生院原院长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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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





收取贿赂,到案后举报立功





两家卫生院原院长获轻判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蒋文跃)日前,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对东场镇卫生院原院长黄伟国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黄伟国被认定收取贿赂21万元,之所以获得缓刑轻判,系案发后主动退出赃款,且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帮助抓获嫌疑人,而被认定有立功。





钦南区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5年间,黄伟国担任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购置、货款支付方面给予医疗设备销售商许某水(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关照,收取许某水两万元,收取李某19万元。





另查明,今年7月,黄伟国因涉嫌受贿罪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案发后,黄伟国向钦州市纪委退出受贿款两万元,后向钦南区检察院退出赃款19万元。9月11日,黄伟国向钦州市公安局东场边防派出所提供“一名网上在逃人员正在家中”的线索。接到线索后,边防派出所组织警力进行布控,于9月12日成功抓捕这名在逃人员,使一件故意伤害案得以侦破。





法院审理认为,黄伟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黄伟国受贿数额共为21万元,其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民警成功抓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黄伟国归案后如数供述犯罪罪行,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及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数月前,钦州市钦北区法院对小董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苏钦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苏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记者了解到,法院认定苏钦的受贿数额为38万元。能获得轻判,主要是法院考虑到苏钦有自首、积极退赃和立功情节。苏钦被认定立功,是因为他案发后举报他人涉嫌犯罪行为,由办案机关查定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