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判刑罚金一点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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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因非法收购大量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郭光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光明自2004年开始经营野生动物生意,并办理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但从2006年起,在未对该许可证进行年检的情况下,郭光明非法经营野兔、白头翁、蓝翡翠等野生动物。





2013年3月,湖北省森林公安局太子山分局侦查人员在郭光明的门店、冷库、住处搜查出大量野生动物,包括5只松雀鹰、11只鸮形目鸟类等动物死体,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经京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6月12日,京山县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郭光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后郭光明提出上诉。近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