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双方婚前债权债务, 能否因结婚而消灭?
导 语
2010年8月,张某(女)与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黄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10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车辆归女方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家中物品归女方,男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2012年12月,张某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某与黄某结婚不产生债的混同,张某与黄某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结婚后仍然存在,张某债权仍受法律保护,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判决黄某向张某归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
案件分析
律师点评:本案焦点在于“张某与黄某的婚前债权债务,可否因双方结婚归于消灭?”
首先,夫妻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
《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所谓混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共同体,对外该婚姻共同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丧失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夫妻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张某与黄某的债权债务在婚后仍然存在。
其次,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定了之前《婚姻法》中曾经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若干年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结合本案,离婚后张某依然享有婚前对黄某的5万元个人债权。
最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是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对其财产所做的约定,主要受《婚姻法》调整,但该约定的订立、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却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应受《合同法》制约,且依照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独立的个人财产,夫妻均应以各自财产承担相应债务,故而张某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文章来源:58资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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