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实务:手把手教您如何选择合格的“壳公司”
自去年开始,由于受到工商部门的政策限制,大部分地区对于从事私募业务公司的注册限制仍未放开。对于新进私募行业的管理人来讲,通过购买未展业的存量私募公司的股权即“买壳”方式获得注册实体逐渐受到投资人的青睐。但由于大部分“壳公司”注册时间较早,并非所有的“壳主体”都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现行登记要求,如若未经审慎的筛选匆忙下手购买,则可能会弄巧成拙,不仅会被基金业协会要求反馈整改,还会耽误基金的发行与备案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运作。
为此,岳成所私募团队根据以往积累的实务经验,拟从基金业协会对于管理人的十四项要求及反馈实务层面手把手协助投资人买到合格的“壳公司”。
Step1:首先核查壳公司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成立时间等。
注意“名称、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处应特别注意有关“投资咨询”业务,对于拟从事“证券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中不应包含“投资咨询”,对于拟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中可以包含“投资咨询”,但应注意不能偏离私募基金管理的主营业务,并与股权投资业务具备一致性、合理性;“注册资本”根据目前已通过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规模,建议认缴1000万以上,实缴200万元以上,且能够维持6个月以上的基本运营;“成立时间”建议在近两年之内,因为越早成立的公司越可能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各种历史遗留问题。
Step2:通过核查壳公司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工商内档材料、向工商等主管部门征询、股东访谈等方式,核查其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是否有关联方。
股权层面,注意对壳公司的股权结构、权属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原股东所持股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例如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股权是否已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瑕疵或受到限制等法律障碍;
关联方层面,应梳理原股东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范围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包括:
1、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2、分支机构;
3、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由于关联方的实际经营业务、私募投资及登记备案情况以及与管理人的关联交易等问题均属于基金业协会重点反馈的问题,因此,“壳公司”的关联方越少越好,如有关联方的,应确保其规范经营。
Step3:通过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银行流水、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核查其实际经营情况。
鉴于监管部门及基金业协会要求管理人遵守专业化经营原则,主营业务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且不得兼营:
1、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2、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3、其他非金融业务。因此,应重点核查“壳公司”的历史经营情况,确保其主营业务符合要求。建议优先选择在成立之后未开展任何业务的“壳公司”;
另外,作为买方,对于“壳公司”历史经营情况的掌握程度完全取决于原股东是否配合提供真实的数据或资料,因此,除通过要求原股东提供信息以外,如“壳公司”已做过审计的,可借助第三方的审计报告核查其真实的实际经营情况;如未做审计的,则只能通过财务报表、银行流水、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予以核查。
Step4:通过查询相关网站、向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征询等方式核查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及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
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询相关公示信息,并向相关部门征询,核查“壳公司”是否受到过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诉或仲裁等。尤其注意向税务部门核实,其是否存在欠缴税款、税务处罚等税务违规问题。另外,注意社保公积金等费用的缴纳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拖欠或引发潜在的劳动争议,这也是大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违规问题。
Step5:股权转让协议中注意特别约定承诺保证、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债务承担、违约责任、解除条件等主要事项。
经过上述详细的调查之后,如“壳公司”的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是否就可以下手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此刻仍不能掉以轻心。
鉴于即便委托律师对“壳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也难以完全避免原股东故意隐瞒对外债务、股权瑕疵或对外有担保事项等潜在债务等风险,因此,为避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建议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约定:
1、包括股权权属、信息披露等方面较为详尽的承诺保证条款及相应违约责任;
2、将承诺保证内容真实完整、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相关证照资料的移交等作为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
3、尤其注意对于股权交割之前转让方未披露的已有债务以及或有债务,均约定由转让方承担,如原股东有多个自然人或法人的,约定转让方各个主体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原股东仅为一人法人的,则要求将转让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加入协议一方对其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对于转让方有严重违约的情况,约定受让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以上是岳成所私募团队结合此前客户购买“壳公司”的实务经验总结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拟通过“买壳”方式投身私募行业的您规避暗礁,在私募海洋中扬帆起航。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张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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