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犯罪后救人”能否将功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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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杭州近日发生一起案件,周某车内的3000元现金被盗,而盗窃现金的三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后,挽救了一名落水女子的生命。这三人先构成盗窃罪,后见义勇为实施救助行为,能否“将功补过”引发社会争议。那么,犯罪嫌疑人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后,接着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这是否属于立功表现,能否与先前的犯罪行为“功过相抵”,刑法量刑时该怎样考虑见义勇为行为因素呢?





是否算立功得看见义勇为的时间点?





见义勇为行为,是指自然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防止、制止不法侵害或者抢险救灾的危难救助行为。





一直以来,见义勇为主要属于道德调整范畴,今年10月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开启了我国的民法典时代。其中,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那么,行为人犯罪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是否属于立功表现?





按照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其中包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从该法条中可以看出,见义勇为属于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里规定的认定立功的时间点是“执行期间”和“到案后”。





因此,笔者认为,首先从认定时间来说,依据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并没有对立功的起止时间进行限定,没有排除“犯罪后”至“到案前”这段时间的立功行为。所以对于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无论是“犯罪后”至“到案前”,还是“到案后”都属于认定立功表现的时间段。其次,从认定主体来说,一旦有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无论是犯罪分子还是守法公民,都应当认定见义勇为的事实并予以鼓励,即使是先认定见义勇为进行了嘉奖后发生犯罪行为的,也不能撤销嘉奖。





列为“重大立功”后能否“从轻发落”?





犯罪分子做出触犯刑法的行为后见义勇为,在量刑的时候,能否“从轻发落”?





有的观点认为可以“从轻”,这样可以从心理上引导犯罪分子回到正确的价值轨道上,从行动上激励其多行义举以弥补之前的违法恶行;也有的观点认为,不能给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提供“洗白”的机会,不能因其见义勇为而减刑或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应当受到严厉处罚,以示惩戒,发挥法律的威慑力。





笔者认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见义勇为,可以给予减刑或者从轻处罚,具体来说: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说,刑罚是为了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戒达到改造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分子已有悔改的态度和行为,“戴罪立功”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予以鼓励。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条当中明确规定“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刑法第七十八条将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行为列为重大立功表现,毫无疑问,见义勇为应当属于这里所说的“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从道德层面来说,见义勇为一直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提倡见义勇为行动,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良好风气。无论见义勇为的实施主体是犯罪分子还是守法公民,其行为都应当予以鼓励,外有法律法规保驾护航,内有激励机制引导人们敢于、乐于见义勇为而无后顾之忧,才能更好地引导人们基于道德价值观和自身意愿,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最后,从社会层面来说,见义勇为行为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将功赎罪,也符合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当下,各省纷纷出台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嘉奖,如河南省对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最高达到100万元,足见对此类事迹的重视。将功赎罪,是被施救人和普遍公众可以接受的。





“从宽”幅度有法条约定





犯罪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在量刑的时候具体应当怎么适用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笔者以杭州发生的此案为例来分析,构成盗窃罪的,首先,依据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法定的盗窃罪不同量刑起点有三档:第一档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档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三档是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其次,在量刑起点确定后,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前文三人盗窃了3000元,刚达到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而三人在盗窃后挽救了一条生命,因而对其处罚可以从轻。





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见义勇为,适用“将功补过”从而减轻处罚,并不会导致犯罪分子成“漏网之鱼”,因为减轻处罚的幅度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的。触犯刑法的行为人作出见义勇为的举动,也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得到法律的认同而网开一面。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