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木≠全实木!一字之差买家获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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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山/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中苑





市民到销售中心购买“全实木”家具,但后来发现家具并非全实木,协商无果后,市民将商家告上法院。





今年春天,王林来到木康公司南京销售中心购买家具,销售人员承诺“所有产品都是全实木”,王林很满意,一次性买了12万多元的家具。





可家具到家后,他却发现家具并非是全实木:四门衣柜、组合书柜、床、床头柜、餐桌等家具都有很多板材。





王林与木康公司协商了几次没有结果,便一纸诉状把木康公司告到了秦淮法院,要求退还非全实木家具7件并获得货款34935.8元,同时认为被告构成欺诈,要求按这几件家具货款的3倍支付赔偿金104807.4元。对于与这几件家具配套的11097.6元的全实木家具,王林也要求退货退款,但没有主张3倍赔偿。





开庭时,木康公司辩称,销售单是两张,“所有的产品都是全实木”的承诺写在第二张销售单中,仅指该销售单中记载的床和床头柜,并不包括第一张销售单中的5件家具。并且,销售人员所讲的全实木,是指家具的主体,60%-70%是实木就可以说是全实木,并不需要100%。一个销售人员不可能对国家标准非常清楚,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法院审理认为:“所有产品都是全实木”的承诺记载于“折后124000元”字样的下方,显然是对所有124000元商品的承诺。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原告特别关注最后6880元商品的质量,而对于前面117120元的商品视而不见。因此,写在第二张销售单上的“所有产品都是全实木”的承诺的效力应当及于第一张销售单上的产品。





根据木家具国家技术标准,实木家具只要求基材采用实木,而全实木家具要求不但基材而且所有木质零部件(镜子托板、压条除外)均为实木。两者之间有严格区别,不存在概念的混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全实木”,作为销售人员理应对相关规定有正确的、符合常人认知程度的理解,其对于王林显然构成欺诈。





日前,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最终,法院判决王林退还非全实木家具,被告返还相应货款34935.8元并支付货款3倍的赔偿金104807.4元。对于与这部分产品配套的家具也作了退货退款处理。(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