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持离婚协议到房产部门单方申请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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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持离婚协议到房产部门单方申请办理过户

    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离婚这一社会现象越来越普遍,据民政部统计,2016年中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415.8万对,830万人离婚,比上年增长8.3%,离婚率居高不下,随着离婚所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自然层出不穷。

离婚后能否持离婚协议到房产部门单方申请办理过户


      实践中常碰到的一个问题便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并有民政局盖章的情况下,若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能否持该离婚协议到房产部门单方申请办理过户?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单方申请。因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有房屋作出的分割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自双方离婚时发生效力。该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构备案登记,且盖具婚姻登记机构公章,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另一种观点为:不可以单方申请。因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房屋作出的分割约定,属于离婚析产,是对共有房屋进行的处分。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处理共有房屋时应当共同申请,不能单方申请。

离婚后能否持离婚协议到房产部门单方申请办理过户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离婚协议本质是一个合同,合同不能约束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人,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也即一般情况下,房屋要真正转让到自己手上,只有办理过户登记,哪怕合同约定的再详细,没有办理登记,也是一纸空文。但合同并非无效,《物权法》同时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可以持合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屋确权,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到房产部门单方申请登记。

     所以,虽然离婚协议上有民政局的公章,但这只能表明婚姻登记机构对于当事人相关约定事项的认可,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属性,该离婚协议不具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政府决定的公示效力,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会发生离婚双方当事人事后以协商的方式对离婚协议进行修改或重新约定,也会因一些法定情由通过诉讼申请撤销,所以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离婚双方共同到场,以保障登记结果真实准确。

 

     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登记以双方共同申请为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对于房屋登记单方申请的情形通常有《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进行明文规定,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房产登记单方申请和共同申请的具体情形。

 

     因此,在一方不愿意根据离婚协议约定配合过户的情况下,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确定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对方协助履行过户手续,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并生效后,另一方可凭生效裁判文书单方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相关法条]

 

1、《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文 | 张佳祺 山东霁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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