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滥用管辖权异议要把握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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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绍彬姜效禹





司法实践中,一审被告立案阶段利用管辖权异议恶意拖延诉讼的现象很常见,但因此受到制裁的几乎没有。今年7月18日,江苏南京玄武区法院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一起离婚案件被告周某虚构原告户籍地和管辖理由,滥用管辖权异议,妨害了民事诉讼正常进行,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笔者认为这一判决是对此类滥用诉权的以儆效尤。





玄武区法院处罚认定被告周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干扰法庭调查,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目前,在各级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千方百计提速增效的背景下,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无异无端加重审判压力,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玄武区法院的处罚决定一经公开,一线法官普遍持欢迎态度,希望有效遏制滥用诉权现象。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异议不成立尽可驳回,认定违法情形承担不利后果值得商榷。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京法院处罚决定中,引用“不得迟延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不得故意申请无理由的回避;不得故意拆分诉讼标的,以规避相应的诉讼程序等”,源于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并非法律依据;处罚决定书引用违反“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的条款也较为牵强。





目前,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司法人员回避权等恶意诉讼行为较多,例如滥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一起诉就是几十件跟自己有关没关的政府部门事项,甚至起诉要求公开法院的财政支出明细;诉讼中,法官一句话不中听就提回避申请,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使得“案多人少”审判一线负担雪上加霜。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对于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并无直接明文规定认定构成违法情形,处罚只能依据法官、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性规定的理解适用及其他惩罚性条款的夸大性理解,实质是法官行使认定违法情形及把握惩罚尺度的自由裁量。





滥用诉权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应该依法受到处罚,但在法律未修改之前,以司法解释加以界定规范较妥。目前情况下,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等恶意诉讼行为,应慎重处理好自由裁量权,合理掌握违法及处罚的自由裁量尺度和标准,审慎把握好权利保护与防止滥用之度。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院山东省龙口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