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租的房子没到期,遇到拆迁怎么办?
小编温馨提示:前方高能,《【以案说法】租的房子没到期 正文开始: 租的房子还没到期 拆迁来了 补偿是不是满意 是引起纠纷的主要矛头 来看下面的行政征收案例,你是否遇见过? ↓↓↓ 基本案情 南京某化工厂与马某签订协议,将该厂 1 间房屋临时租给马某居住。后该化工厂改制为南京某公司。涉案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因绕城公路绿色通道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需要,街道办事处对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和撤组剩余土地上的工企单位非住宅房屋实施搬迁工作,于 5 月 6 日将位于南京*大街 1 号的南京某公司(原南京某化工厂)厂区拆除。其中包括南京某公司(原南京某化工厂)租给马某的房屋 街道办事处与被拆迁人南京某公司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 号文)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厂区拆除后,马某从南京某公司拿到110000 元补偿款。 马某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某街道办事处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马某作为承租人,是本案中拆迁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其原告主体资格适合。 ?街道办事处依职权与南京某公司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是协议中的搬迁实施单位,并实施了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是适格被告。 ?南京某公司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被拆迁人。 ?涉案房屋土地为集体土地性质,拆迁时适用《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按时办法》(宁政发[2007]61 号文)。该文件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街道办事处已按宁政发[2007]61号文与被拆迁人南京某公司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拆迁行为应属合法有效。既然拆迁行为合法有效,马某要求确认街道办事处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就失去了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马某作为承租人所受到的损失,理应属于承租人与出租人即本案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遂判决驳回马某对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马某不服雨花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后马某与街道办事处达成和解,依法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拆迁行为中承租人利益问题的典型案例。 一审判决对街道办事处是比较有利的,但在二审中市中院认为,被拆迁人南京某公司支付给承租人马某的 110000 元并未明确约定为是因拆迁而给承租人马某的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且马某抗辩该 110000元为其与南京某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补偿,故街道办事处从维稳的角度出发,与其和解结案。 微信号:上虞普法 ID:shangyu_pu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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