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既要“提低”也要规范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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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提低”在缩小收入差距上的效果,必须建立在规范与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之上,建立在对各种不规范收入行为的控制上,建立在就业的稳定和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上。
日前,国家发改委组织召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明确了未来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是低收入群体的增收。将通过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提高兜底保障水平,并且完善低收入群体精准识别和帮扶机制。(《经济参考报》10月10日)
根据“木桶理论”,补足“短板”往往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无疑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只有将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提高、缩短与高收入者的差距、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社会财富分配,对社会的和谐与正义产生积极影响。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才能有效提升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这一点还需全面分析。单纯地“提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提低”在缩小收入差距上的效果,必须建立在规范与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之上,建立在对各种不规范收入行为的控制上,建立在就业的稳定和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上。
如果在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的同时,放任各种不规范的收入分配行为,“提低”的效果自然会大打折扣。所以,在“提低”的同时,增强收入分配秩序的规范性,将各种可能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不规范行为控制好,并纳入到规范的分配范畴,将对“提低”的效果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各种不规范的收入分配现象相对较多,不仅不同的市场主体会在收入分配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同地区也会在收入分配方面存在一定差距。更重要的是,不规范的收入分配行为,常常对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影响更大,譬如享受职务便利的“兼职”收入,不合规范的公职人员炒股、炒房收入,等等。而腐败收入、违法收入等,更是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所不容的。如果这些不规范收入在制度上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与约束,收入分配就会陷入“提低”总是跟不上“高升”步伐的怪圈。很显然,规范是有效“提低”的前提。
同时,在“提低”问题上,既要重视城市居民的收入提高问题,也要重视农村居民的收入提高问题,特别是农村的失地农民等特殊群体,应当成为“提低”的重点人群。
总而言之,“提低”是收入分配改革的基础,基础夯实了,收入分配的大楼才能坚固。以规范收入分配行为为前提,用收入分配行为的规范提升提低的效率,在此基础上,通过扩大就业、鼓励创业、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效益,我国的收入分配情况必将得到更有效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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