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
作者:法门囚徒
来源:法门囚徒(fmqiutu)
法规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答复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5]496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第二款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办理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未登记的特殊情形,如果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人民法院可以基于抵押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该抵押合同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有效,但此种抵押对抵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
简介:为企业法务提供及时法律资讯,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法律风险控制、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上市、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服务法务需求,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 【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12月18日三起案件公开开庭审
- 关于“打太极拳用不用配音乐”的投票结果
- 关于《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行业自律公约》发布及《公约》全文
- 14个关于宁乡的小秘密,快来看看你知不知道。
- 关于水果,你还在想吃就吃吗?
- 市值的计算和对市值的理解
- 关于梅邦虫草精价值的几点看法
- 关于“挑打”,无论直拍还是横拍,业余乒乓球爱好者掌握这些就可
- 周智琛:关于2018年传媒业的50个预判
- 关于武汉新城控股媒体行我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