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今日实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 1026—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1026—2017
代替GA1026-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
Driving test contents and methods
2017 - 05-03发布
2017 - 10 -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考试内容1
5 考试操作要求7
6 考试评判17
参考文献26
前??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A1026-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与GA1026-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2年版的第2章);
——删除了基本控制能力(见3.4,2012年版的3.4);
——删除了综合控制能力(见3.5,2012年版的3.5);
——修改了科目一试题内容(见4.1.1,2012年版的4.1.1);
——将试题题型与数量拆分为试题构成和试题数量,修改了相应内容(见4.1.2.1、4.1.2.2,
2012年版的4.1.2.1);
——修改了试题内容比例的章条编号(见4.1.2.3,2012年版的4.1.2.2);
——修改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满分学习考试试题内容比例(见表1,2012年版的表1);
——修改了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试题内容比例(见表2,2012年版的表2);
——增加了满分学习考试试题内容比例(见表3,2012年版的表1);
——修改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见
4.2.1,2012年版的4.2.1);
——修改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见4.2.2,2012年版的4.2.2);
——修改了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见4.2.4,2012
年版的4.2.4);
——修改了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见4.3.1,2012年版的4.3.1);
——修改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试题内容(见4.3.2.1,2012年版的4.3.2.1);
——将试题题型与数量拆分为试题构成和试题数量,修改了相应内容(见4.3.2.2.1、
4.3.2.2.2,2012年版的4.3.2.2.1);
——修改了试题内容比例的章条编号(见4.3.2.2.3,2012年版的4.3.2.2.2);
——修改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试题内容比例(见表3,2012年版的表3);
——修改了考试操作要求中科目一的一般规定(见5.1.1,2012年版的5.1.1);
——修改了考试操作要求中科目二的一般规定(见5.2.1,2012年版的5.2.1);
——修改了倒车入库的操作要求(见5.2.2.2,2012年版的5.2.2.2);
——修改了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桩考车辆运行路线图(见
图2,2012年版的图2);
——修改了牵引车准驾车型桩考车辆运行路线图(见图3,2012年版的图3);
——修改了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桩考车辆运行路线图
(见图5,2012年版的图5);
——修改了侧方停车考试车辆运行路线图(见图6,2012年版的图6);
——修改了侧方停车的操作要求(见5.2.5.2,2012年版的5.2.5.2);
——修改了通过单边桥考试车辆运行路线图(见图7,2012年版的图7);
——修改了曲线行驶的操作要求(见5.2.7,2012年版的5.2.7);
——修改了直角转弯的操作要求(见5.2.8,2012年版的5.2.8);
——修改了通过限宽门考试车辆运行路线图(见图8,2012年版的图8);
——修改了通过连续障碍考试车辆运行路线图(见图9,2012年版的图9);
——修改了通过连续障碍的操作要求(见5.2.10.2,2012年版的5.2.10.2);
——修改了窄路掉头考试车辆运行路线图(见图10,2012年版的图10);
——修改了通过连续急弯山区路行驶考试车辆运行路线图(见图11,2012年版的图11);
——修改了科目三一般规定(见5.3.1,2012年版的5.3.1);
——修改了上车准备的操作要求(见5.3.2.1,2012年版的5.3.2.1);
——修改了起步的操作要求(见5.3.2.2,2012年版的5.3.2.2);
——修改了变更车道的操作要求(见5.3.2.5,2012年版的5.3.2.5);
——修改了靠边停车的操作要求(见5.3.2.6,2012年版的5.3.2.6);
——修改了超车的操作要求(见5.3.2.12,2012年版的5.3.2.12);
——修改了掉头的操作要求(见5.3.2.13,2012年版的5.3.2.13);
——增加了模拟夜间灯光使用的操作要求(见5.3.2.15,2012年版的5.3.2.15);
——修改了科目二通用评判中的不合格情形(见6.2.2.1,2012年版的6.2.2.1);
——修改了科目二通用评判中的扣10分情形(见6.2.2.2,2012年版的6.2.2.2);
——修改了倒车入库的评判标准(见6.2.3.1,2012年版的6.2.3.1);
——修改了桩考的评判标准(见6.2.3.2,2012年版的6.2.3.2);
——修改了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的评判标准(见6.2.3.3,2012年版的6.2.3.3);
——修改了侧方停车的评判标准(见6.2.3.4,2012年版的6.2.3.4);
——修改了通过单边桥的评判标准(见6.2.3.5,2012年版的6.2.3.5);
——修改了曲线行驶的评判标准(见6.2.3.6,2012年版的6.2.3.6);
——修改了直角转弯的评判标准(见6.2.3.7,2012年版的6.2.3.7);
——修改了通过连续障碍的评判标准(见6.2.3.9,2012年版的6.2.3.9);
——修改了窄路掉头的评判标准(见6.2.3.11,2012年版的6.2.3.11);
——修改了模拟隧道行驶的评判标准(见6.2.3.14,2012年版的6.2.3.14);
——修改了科目三通用评判中的不合格情形(见6.3.2.1.1,2012年版的6.3.2.1.1);
——修改了上车准备的评判标准(见6.3.2.2.1,2012年版的6.3.2.2.1);
——修改了起步的评判标准(见6.3.2.2.2,2012年版的6.3.2.2.2);
——修改了变更车道的评判标准(见6.3.2.2.5,2012年版的6.3.2.2.5);
——修改了靠边停车的评判标准(见6.3.2.2.6,2012年版的6.3.2.2.6);
——修改了超车的评判标准(见6.3.2.2.10,2012年版的6.3.2.2.10);
——修改了掉头的评判标准(见6.3.2.2.11,2012年版的6.3.2.2.11);
——增加了模拟夜间灯光使用的评判标准(见6.3.2.2.13,2012年版的6.3.2.2.13);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坚敏、吴晓东、许卉莹、高建平、张军、秦东炜、胡新维、耿威、周志强、牛清宁、武红斌、陈斌、刘伟祥、曹锦、何嘉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102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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