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劳动合同写错了月薪数额,责任在谁?
又到了上课时间啦~
今天带大家了解的话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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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薪酬写错
职员不符合用人单位试用条件
职员在离职的时候
提出异议要求赔偿
那么责任究竟在用人单位?
还是在职员身上呢?
准备好了
那我们就开始吧
先来看下孙先生的遭遇
事情是怎样的呢?
2015年7月6日,孙先生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家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试用期三个月内工资97000元/月,转正后工资9700元/月”。
入职两个多月后,公司向孙先生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几天后,孙先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经裁决,公司支付孙先生近8千元的工资差额和1万余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此外,公司认为孙先生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学历。其实际为技校毕业,但简历上学历填写为本科,员工登记表填写为大专。
同时,孙先生在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曾与其进行过沟通,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孙先生则辩称,公司并未按合同足额发放两个多月的工资,且自己不存在提交虚假学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劳动合同为公司单方解除,并未协商一致。
那么,
对于孙先生这件事情,
法院又是如何判定的呢?
法院认为,根据常理试用期工资标准一般小于或等于转正后的工资,本案合同中载明的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的10倍,显然有违一般社会认知。同时,公司实际按照97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孙先生两个多月的工资后,孙先生未曾向公司提出异议,也并未向法院提供应获得高额工资的合理依据。故公司97000元/月系笔误的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存在差额。
针对劳动合同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的争议,法院从公司提供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来看,上面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仅为其单方表达,孙先生在“接收人”处签字署期仅表示收到该份通知书,故法院确认公司单方解除了与孙先生的劳动合同。
孙先生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学历的情形?
又或者不符合试用期内的录用条件?
经查明,孙先生虽不符合公司招聘广告中的学历要求,且前后登记的学历不一,但其入职时曾提交了真实学历证书,公司也确认知晓孙先生的学历情况并决定予以录用,可见其并没有故意隐瞒学历。
另一方面,孙先生是否不符合试用期内的录用条件?法院认为,公司虽提供了孙先生试用期间的工作认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对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过明确约定,也未证明该岗位相应的考核标准等具体情形。故公司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无依据,系违法解除。
最终裁定
综上,浦东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孙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30元,同时,无需支付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孙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员工和用人单位也要注意
签订合同的时候前一定要看清内容噢~
来源:广东人社(ID:gdsrstxcc)\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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