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情人买房,妻子一招挽回损失!( 二 )

听法官助理孙幸冬说法

案情回放

2007年10月,田某在上海市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登记在情人刘某名下。2011年12月,田某的妻子于某得知买房一事后,便以田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给婚外女友刘某购房为由,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令于某没想到的是,在大连中院审理此案期间,丈夫在上海悄然提起了另一起诉讼案件。

2012年5月,田某将情人刘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60%的所有权。在这次的诉讼中,田某和刘某不仅隐瞒了双方关系及妻子于某的存在,还隐瞒了于某已在大连中院起诉的事实。于是,一审法院于2012年8月作出判决,确认田某在该房屋上拥有60%的所有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