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早参(2018年9月7日)( 三 )
未经批准,不得设开发区
《条例(草案)》拟规定,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开发区。开发区更名、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按照设立申报程序报请批准。此外,对长期圈占土地、招商引资困难、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核减开发区核准面积或者予以降级、撤销(或者申请撤销),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推进开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条例(草案)》拟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向开发区公布放权目录。对暂时未下放的职权,可以通过在开发区设置服务窗口和服务人员等方式开展工作。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处罚权改革,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
《条例(草案)》拟规定,开发区应当依法实施市场准入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内容的审查。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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