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等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 三 )
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根据草案意见稿,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股份,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根据草案,回购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的,或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意见稿还提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事实上,A股公司股票回购制度长期以来都存在不够“接地气”的问题,导致回购实际操作性较低。Wind资讯统计显示,截至9月6日,A股市场今年以来共有477家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累计已回购次数642笔,累计已回购金额236.10亿元,区间已回购股数33.25亿股。其中,美的集团、永辉超市、均胜电子、苏宁易购、嘉化能源分列回购前五位,今年以来回购金额分别为18.29亿元、16.25亿元、14.45亿元、约1亿元、58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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