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在维修店维修期间被偷 责任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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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的电脑经常出现蓝屏,又过了保修期,就在家附近一个维修店进行维修,由于维修店生意较忙,经协商将电脑留店维修,店主出具维修单,约定三天后来取电脑。当张先生欲取回电脑时,被店主告之维修店被盗,店里值钱的物品包括张先生的电脑都不翼而飞。张先生随即要求店主赔偿,店主却说自己也是受害者,拒不赔偿。张先生来到天通苑南司法所进行咨询,这个责任应该谁负?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工作人员根据法条内容对张先生解释道:在维修店修理电脑,付给维修店店主一定的费用,店主有维修好电脑和保管电脑的双重责任。鉴于维修店对电脑没有较好的履行保管义务,导致保管物丢失,电脑维修店店主应当予以张先生经济赔偿,待案件侦破后,电脑维修店店主可以向盗窃违法或犯罪嫌疑人主张赔偿。





最终,天通苑南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张先生,依据法律条文再次要求维修店店主赔偿,如果还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拿着维修店店主开具的维修单去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