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登记证》2018年9月1日起不再核发 统借统还:免税前提( 三 )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深圳、海南、内蒙古等十余省市税务机关相继明确,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须按《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没有取得该证的不得享受利息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此次139号文件的出台,意味着企业集团可以通过信息公示来证明企业属于企业集团,从而在享受相应的免征增值税优惠上获得了极大便利,将有效降低企业集团的税收成本。

目前,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正在抓紧对公示系统和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自2018年9月1日起,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实务操作注意防范税务风险点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取消了,企业集团在统借统还业务中,可以继续享受利息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还应防范一些税务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