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登记证》2018年9月1日起不再核发 统借统还:免税前提( 二 )

作者:东方税语

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的一纸通知,引发了不少大企业对统借统还业务中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关注。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享受免税优惠不再需要“登记证”

原来,此次发布的《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件)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按照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39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上述变化,很快引起不少大企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十九)项规定的关注。根据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