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对6名学生建议缓刑彰显法治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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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我考上大学了……”,近日,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办案人王雪接到三个学生打来的电话,他们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第一时间将这一喜讯告诉了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并对检察官表示感谢。可就在几个月前,公安机关以刘某等6名学生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提请逮捕,他们差点就不能参加高考。考虑高考对学生前途、对家庭的重要性,6名学生又是初次犯罪,船营“未检办”建议缓刑,帮几个学生圆了大学梦,彰显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的关爱。





对此,有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同等的法律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然而,笔者以为,吉林检方建议缓刑之举恰恰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于法于情于理都是说得过去的,在挽救失足青年中可谓良苦用心,犹如春风化雨。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拉一把是人,推一把成鬼”。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面对6名未成年一时糊涂的轻微犯罪,予以缓刑宽宥,不被“一棍子打死”,这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法律不是无情物,法律的尊严未必一定要通过残酷和没有人情味的打击来体现,在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法律规定中,人性化,富有浓厚人情味的执法,并不违背法治精神与理念,尤其对于未成年人,一定包含惩戒与教育并行之义。





君子之道,忠恕而已矣。马克·吐温说,紫罗兰把它的香气留在那踩扁了它的脚踝上,这就是宽恕。对于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予以缓行,圆他们的大学梦,这充分体现法律的“善良艺术”。荷兰法学家格劳斯说过:“法乃公正善良之艺术。”从自然法学的观点来看,法律本身就是善良道德和社会正义的体现。从这点来说,检察官在法律和职责许可的范围内,适当地对弱势一方给予某种同情,这也是在法理、情理之中的事。





列宁说过:“年轻人犯错误,上帝都会原谅的。”“善待曾有不善者”体现了法治的良知和社会包容的宽大胸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应有姿态。在日本、美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中,都制定了“少年犯罪消灭制度”,体现对未成年人更为细致周到的呵护与保护。如果我们的社会都能持有正确的宽容他人的态度和胸怀,善待那些曾有“不善”者,并以善回报,给对方以尊重、帮助挽救、感化和提携,那么我们就可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腐朽为神奇,共同建设好我们伟大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