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基金违规“举牌”隐情 牵出金龙集团债务危机( 四 )

根据《监管函》,兴全基金名下的兴全可交换私募债56期资产管理计划、兴全可交换私募债61期资产管理计划和兴全可交换私募债62期资产管理计划,为金龙机电控股股东金龙集团前期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2018年8月6日,兴全基金通过上述三期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换股权利增持金龙机电股份4548.90万股,占金龙机电总股本的5.66%。

不过,兴全基金在增持金龙机电股份达到5%时,没有及时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也没有停止增持金龙机电股份。深交所据此认定,兴全基金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和11.8.1条规定,要求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分析兴业基金违规“举牌”过程,其核心便在于可交换私募债转股。

“可交换私募债”,也称私募可交债或私募EB(Ex-changeable Bond),是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由于可交换私募债是非公开发行,这就决定了其发行对象为合格投资者,且不能超过200人。此外,发行过程中也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