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 二 )

首例,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

警方通报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