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十八兄弟会”黑恶势力案主犯获刑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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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洛阳8月27日电 (记者 董飞)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27日对“十八兄弟会”黑恶势力案一审公开宣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均获刑期不等,其中主犯获刑22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被告人狄治民纠集被告人罗建文、程相武、王光明、程七龙等人,成立“十八兄弟会”,在河南省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一带逞强争霸,逐渐成势。





2000年前后,狄治民又聚集了被告人狄亚丽、狄亚平、狄治江等家族成员和宋生民、程明礼等主动依附人员,逐渐形成了以狄治民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5年以来,该犯罪组织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垄断农村工程建设,暴力插手民间纠纷,干扰破坏行业秩序,非法把持村级组织,大肆侵占群众利益,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强迫劳动、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在洛宁县兴华镇、下峪镇及周边地区形成恶劣影响。





洛阳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狄治民纠集被告人狄亚丽、狄亚平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法院还认为,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及周边村镇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7日下午,洛阳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强迫劳动罪、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狄治民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狄亚丽等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9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