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重处“滴滴”,将是法律的耻辱(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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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的补偿”,但仍然难以平息众怒。

 

接下来,是应该考虑如何处罚滴滴的时候了。

而且我认为,国家应该在类似“长生生物”、“滴滴”等这类恶性案件中,树立一个处罚的新标准,让企业真正感到肉痛,让嗜血的资本不敢再轻易作恶。

 

如果仅仅是“罚酒三杯”,或者像滴滴自己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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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买条命,那么悲剧仍将上演。因为对于滴滴这种“独角兽”来说,估值动辄数百亿美元,只要能上市,即便“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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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人命,又算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