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5482万!全国首例政府诉企业环境损害赔偿案宣判( 五 )

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2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海德公司向原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等费用5482.85万元。

我们在开庭的时候请了专家证人到庭作证,专家也证实采用这种类比的方法是可以的是合适的。比如长江倒了49吨,49吨评估产生的损害是多少,一除得出一吨产生的损害是多少,然后相同情况之下,倒入兴化新通扬运河多少吨,拿这个总的吨数乘以每吨产生的损失得出兴化的损失。

被告还辩称,被污染的长江、运河经过水体流动已经自然净化恢复,无需进行修复。

顾金才:

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2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海德公司向原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等费用5482.85万元。

这个观念很荒唐,大家知道,长江水这么多年来,为什么水质越来越恶化,如果像被告这么讲,以后还可以或者其他人还可以向长江以及内河排放废毒废液,显然这种观点没有事实依据是不科学的,我们要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

与以往此类案件判决不同的是,法院的这次判决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了损害赔偿服务功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