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5482万!全国首例政府诉企业环境损害赔偿案宣判( 三 )
上述3项费用合计5482.85万元。判决书称,被告海德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将款支付到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
据了解,21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海德公司发了开庭的传票,被告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不服判决,被告可在收到判决书15天内,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开庭被告主要辩称意见被驳回
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2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海德公司向原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等费用5482.85万元。
2017年7月,江苏省政府将海德公司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29日,该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海德公司提出的不应对杨峰个人行为担责,本案计算赔偿费用的方式不当等主要辩称意见等,法院在判决中予以驳回。
在庭审中海德公司辩称,杨峰未按公司要求,擅自将废碱液交给他人非法处置,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公司承担。法院认为此观点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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