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托举每个人的安全感( 三 )

以法治手段实现社会善治,是人类千百年来政治文明演进过程中经过反复淘漉留存的智慧结晶。“法”字在中国古代意指一种神话传说中的独角兽“獬豸”,它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寄托了中国古人对司法正大光明、清平公正的美好愿景。西方社会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开始了对法治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在启蒙运动时期,正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政治哲学家对契约、权利、私有财产、自然状态等概念的深入研究,才构建了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利进而支撑起资本主义繁荣发展的稳固上层建筑,滋养了近代以来的西方文明。

法治具有固根本、管长远、稳预期的作用,因而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当前,全社会都应当树立对尊崇法治、敬畏法治、践行法治的信仰。对个体而言,法治思维就是一种契约思维、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公民的法治素养体现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的自觉遵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对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而言,必须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对企业主体而言,法律法规也应该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违反的“高压电线”。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资本逻辑决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铤而走险、心存侥幸只会让企业陷入不可挽回的境地,而企业经营者也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