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中伪造股东签名的法律陷阱( 二 )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伪造股东签名形成的公司决议无效。

裁判要旨:本案中,原告持有泛亚公司50%的股权比例,公司未通知其参加股东会,也无证据证实原告委托或授权他人签字,诉争的股东会决议未得到原告的追认,在原告未参加股东会的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伪造其签名,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侵害了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故上述股东会决议因欠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

案件来源: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1561号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104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