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低价营销不能突破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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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中消协:低价营销不能突破底线
前段时间“拼多多”上市,一时间“低价低质”“存在即合理”等观点铺天盖地。昨天,中消协在京组织召开 “强化社会共同责任 打击网络假冒伪劣”专题座谈会,特别提出,低价营销不能突破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拒绝售假两条底线。
不能以低价为诱饵借机售假
座谈会邀请了有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人员,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商标权益方和消费者代表,检测机构、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会议,共同探讨有效遏制网络假冒伪劣行为的治本之策。
针对有人提出的“低价低质”“存在即合理”等观点,中消协认为,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消费能力各不相同,都有追求品质消费的平等权利。但低价不等于假冒和劣质,低价营销、网络促销应当真正让利于消费者,而不是以低价为诱饵,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安全和质量是网络交易的底线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以任何理由推诿塞责,违背商业道德,突破法律底线,漠视、纵容乃至支持网络假冒伪劣行为。
电商平台应加强审核和监督
中消协表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加强对广告发布和商业促销的监督、加强对商品服务展示信息的检查、加强对自营进货渠道的控制、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进货指导、加强对消费者评价信息的管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对消费者投诉的分析处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制裁等,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网络假冒伪劣行为。
商标权益人或授权人应承担打击假冒伪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无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还是商标权益人或授权人,都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面对假冒伪劣侵权行为,商标权益人或授权人应当依法主动维护自身权益,采取举报、公告、诉讼、要求停售等方式抵制假冒伪劣行为,并有责任协助消费者判定商品真假,以维护自身商标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化电商平台先行赔付责任
中消协建议,应该构建打击网络假冒伪劣行为的长效机制。
首先是强化立法目标。目前,《电子商务法》正在制定中,中消协呼吁,立法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强化其在特定情形下的先行赔付责任、连带责任,促使平台经营者完善审核、经营、管理责任机制。如按照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适用“消法”有关规定,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其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虚构交易,发布虚假广告,篡改、发布不实评价信息,骚扰、胁迫消费者作出、修改、删除评价信息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商品或服务来源、质量作出承诺的,应附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未尽审核义务或作出虚假承诺的,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建立平台售假售劣“黑名单”
此外,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加强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追究,提高量刑标准,强化打击力度;建议制定电子商务平台打击假冒伪劣的专门标准,细化平台经营者审核管理、纠纷处理、举报制裁等方面的流程管控,为打击网络假冒伪劣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武器。
同时,强化司法保护,建立有利于网络消费维权的审判规则。强化行政监管,加强对制假售假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惩处力度。包括加重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行为的问责追究;探索公示有关网络假冒伪劣行为的消费者投诉,建立平台售假售劣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和监管;另外,增加对网络假冒伪劣管理不力责任人员、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明确一定期限的从业禁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对制售假冒伪劣者实行全行业从业禁入,并实施限制消费等措施。
中消协还建议,推动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的打假合作机制,由有关部门或机构牵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商标权益人或授权人等各方面参与,加强数据分析与报送、商品真假鉴定等方面的分工协作,构建具有权威性的、快速维权通道,强化源头打击和管控,支持各方面的打假行动,有效治理和遏制网络假冒伪劣行为。
北京晨报记者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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