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俩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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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报记者任志霞报道:8月22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获悉,该局与省国资委联合印制了《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收购转让资产股权、主业合并分立、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处置“僵尸企业”和剥离企业社会职能等8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梳理提出了支持国企国资改革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进国企改革进程,助力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起到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主力军作用。





《意见》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发生改制上市、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和分立、债务重组等情形的,凡符合《意见》所列条件或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均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且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另外,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国有企业所属符合条件的非公司制企业,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本金。在支持国有企业技术进步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未及时享受该项减税优惠的,允许从2016年1月1日追溯加计扣除,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在支持处置“僵尸企业”方面,按规定需要清算的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清算所得;尤其是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僵尸企业”,《意见》明确企业可持法院裁定书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经批准将社会职能机构占用、使用的资产无偿移交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并按账面金额办理交接变更手续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