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男子凌晨聚众饮酒还殴打工人 寻衅滋事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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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富川8月21日讯(通讯员 奉慕英 黄常春)几名男子凌晨在工地旁饮酒玩乐扰人睡眠,不堪受扰的工人前去规劝反遭殴打。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陈某华、莫某、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旺、袁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8年4月27日凌晨3时许,陈某华、莫某、陈某旺、彭某四人买了啤酒后,结伴到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某项目部活动板房的厨房内饮酒玩乐。住在板房内的工人因不堪受扰,于是便劝陈某华等四人回家,但陈某华等四人非但没有听从劝告,反而与工人发生了争吵。
当陈某华等四人准备离开时,工人宋某回到工地并询问陈某华等人闹事缘由,没想到却被陈某华等人围殴,蓝某等在场工人去劝架,也遭到殴打。在此过程中,宋某被陈某旺用火砖砸伤,蓝某左大腿被陈某华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随后,袁某被叫来“帮忙”并与陈某华等四人对宋某、蓝某彪等人进行威胁与殴打,被害人宋某的手机在此过程中被砸烂。经鉴定,被害人宋某、蓝某彪二人构成轻微伤,宋某的手机则损失1000元。
2018年5月2日、5月3日、5月5日,陈某旺、陈某华、彭某、莫某、袁某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华等五人通过家属与被害人宋某、蓝某彪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另查明,陈某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规劝其他同案人员到案,其他同案人员全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华、莫某、陈某旺、彭某、袁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五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五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均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旺在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华、莫某、陈某旺、彭某、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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