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等共用设施用电 不得由分表户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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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翟开矿)河北省物价局近日下发《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损耗及人工费、修理费、折旧费等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由分表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分摊和随电费征收。





为进一步落实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通知》对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要求电网企业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具备改造条件的电力用户,要主动作为,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和抄表收费至终端用户。





按照有关规定,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总表不执行峰谷电价的,转供电主体按照分表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平段销售电价执行。对转供电主体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主体向安装峰谷计量表的分表用户按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规定收取电费;分表用户未安装峰谷计量表的,转供电主体暂按分表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平段销售电价加平均峰谷价差执行,南、北电网每千瓦时分别加价6分钱、4分钱,待分表用户安装峰谷计量表后,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分表用户的峰谷计量表由转供电主体负责安装和更换,不得向分表用户收取费用,并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此外,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形成的差价,要全额传导至分表用户。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提醒告诫等形式加大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监督检查和专项清理规范力度,9月份起,对投诉、举报并查实的擅自提高电价标准、搭车收费和未经协商同意强制摊派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诚信守法经营,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内部自查机制,主动清理纠正,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并积极向终端用户宣传解释。电网企业要主动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转供电主体名单等情况,并配合做好分表用户用电情况摸底调查和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确保降价政策红利有效传导和落实到终端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