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套房4000万家财,却为40万车贷躲了十年!这两口子火了…( 七 )

2006年5月19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李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曹某某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某租赁费人民币63850.85元;如被告不能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则额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00元。

调解书生效后,曹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刘某某向李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沧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曹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李沧法院先后对其采取拘留、搜查、查询等措施,未查找到曹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2006年11月29日,李沧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