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谎称自己是CEO 3年交往七"女友"借85万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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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原标题:男子谎称自己是CEO 三年认识七“女友”借85万拒还
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有七名互不相识的女子先后状告同一名南海男子罗某乐。在这七起高度相似的案件中,罗某乐大多与这些女子谈恋爱,并通过各种借口向她们借钱或透支她们的信用卡。记者昨日从南海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共确认罗某乐欠款本金856450.08元及利息,由于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他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情:
七女子三年告同一男子
记者了解到,罗某乐为南海丹灶人,1985年出生。从2015年至2018年三年间起诉他的七名女子中,有三名是90后,四名为80后,与他拍拖时间最长的有一年,最短的仅不到两个月。她们认识罗某乐,基本是通过网上交友平台、相亲平台、微信群等。这些女子声称,为了取得她们的信任,罗某乐经常谎称自己是五金公司的CEO、“做生意”等,但实际上他是无业的。
近日,其中的两起案件在南海区法院一审宣判,而同一法官则记得审理过与罗某乐高度相似的案件一共有五起,最后经过系统查实,类似的案件有七起。该院一共确认罗某乐欠款本金856450.08元及利息,案件已经全部审结。由于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分别于2016年6月3日及2017年4月18日两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
记者还发现,从七份判决书中反映的情况看,仅两名女事主为此报了警。而记者从相关检察机关了解到,他们目前并没有接到关于罗某乐诈骗的任何刑事案件材料。
案例一:
不到两个月被“骗”13万
林女士是第一个向南海法院起诉的“受骗者”。2015年3月11日,林女士与罗某乐通过佛山一网络社交平台互加微信好友认识。罗某乐谎称自己叫李某永,开始追求林女士。不到一个星期,双方确认男女朋友关系。
随后,罗某乐以理财代为投资为由让林女士转账13万元。钱一到手,罗某乐就找各种借口不与林女士见面。林女士终于察觉到不对劲,经多番了解才知道了罗某乐的真实姓名,而且罗某乐没有职业,林女士转给他的13万元根本没有用作投资,全都被罗某乐用于个人花销。发现真相后林女士一直催促罗某乐还款,但罗某乐以各种借口拒不还款,于是林女士于2015年5月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
同年8月4日,双方达成调解:双方确认截至2015年8月4日止罗某乐尚欠林女士借款13万元及利息2000元,罗某乐定于2016年2月1日前支付3万元,同年8月1日前支付3万元,余款7.2万元于2017年2月1日前付清予林女士。到期后,罗某仍未还款。之后,林女士只能向南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二:
交往一年 借了她44余万
谢女士表示,她是在2015年底通过相关活动认识罗某乐,之后双方发展为情侣关系,2016年11月、12月间终结情侣关系。一年恋爱期在这七名女子中是持续时间最长的。
她说,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罗某乐就以其生意周转需要多次向她借款,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等形式,共给罗某乐借款245万元。
这些“应收债权”包括罗某乐代谢女士收取的红酒货款、谢女士以自己名义借私贷后交给罗某乐的款项。罗某乐多次承诺短期内会归还欠款,但经谢女士多次电话催收,罗某乐仍未向其归还任何欠款。
罗某乐经法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南海法院认为,谢女士声称的“应收债权”的借出款项没有相应证据支持,同时根据转账记录,法院确认罗永乐尚欠谢女士443300元。据此,今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罗某乐归还借款443300元及利息。
案例三:
为帮助他 她四处举债
叶小姐是七人中最后起诉罗某乐的一位,她开通借呗、信用卡等借款渠道后,再将钱转借给罗某乐。为了帮助“男友”罗某乐,她可谓负债累累。
叶小姐称,两人于2017年1月12日在某交友平台上认识并互加微信,当时罗某乐称其在南海做生意,并希望两人可以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7年4月,两人确定关系。此后,罗某乐多次以资金紧张等理由向她借款,包括请求她通过支付宝、借呗借款后再借款给他,并向她承诺尽快还款。叶小姐十分信任罗某乐,于是借款给他。自2017年4月起,叶小姐通过微信、支付宝共出借37670元。
此外,罗某乐还叫叶小姐开办信用卡。自2017年5月中旬起,罗某乐使用叶小姐的两张信用卡,多次欠下信用卡款没有清还。后来,她对罗某乐不再抱有任何希望,便自行借款还了信用卡账单。她说,自己一共给罗某乐借出59339.98元,而罗某乐仅偿还了5886.45元,仍剩53453.53元未偿还。
罗某乐同样经法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南海法院依法判决其归还借款本金53453.53元及利息。
律师:
建议“前女友”们一起去报案
南海法院表示,现在各种网络交友平台层出不穷,在网络交友的过程中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无论是在网络中还是在现实中都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在交往之前要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了解对方的真实信息,在平常的交往中要仔细观察对方的言行举止是否符合对方所给出的身份。转账记录、借条等相关凭证都是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如果双方发生借贷关系一定要保留各类汇款单和票据,并要求出具借条,写明借款目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附个人身份证号、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借款日期等。
南海区政协委员、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国梁表示,认定罗某乐的行为仅仅是“道德问题”还是构成诈骗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罗某乐本身是否有采取虚构身份、伪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去诈骗当事人的钱财。他建议,罗某乐的七位“前女友”,应该在看到该报道后相互取得联系,大家把事发的经过、罗某乐介绍自己的身份、罗某乐借款的理由,以及她们所付出的财物进行一个汇总,再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数额超过20万为“特别巨大”的情节,依法可以判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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