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残联联合发文:切实维护残疾人诉讼权益( 五 )
——加强组织协调,不断健全维护残疾当事人权益的长效机制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注和关心残疾人。人民法院办理涉残疾人案件,也应加强同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所在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解决残疾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合理做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委派调解、多元调解,借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公安交通、劳动保障等组织的力量,合力化解纠纷。《意见》要求要发挥好司法建议作用,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存在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或提出司法建议。
此外,《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履责。残疾人联合会也应当主动担负起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职责、支持民事权益受损害的残疾人、残疾人组织、残疾人服务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职责,同时,残疾人联合会还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联系、聘请辅助人员为残疾当事人提供手语、盲文等诉讼辅助服务,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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