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残联联合发文:切实维护残疾人诉讼权益( 四 )

——运用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对涉诉残疾人的援助和救助

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是切实保障残疾当事人的诉权,让经济困难的残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有力手段。《意见》规定,刑事案件中残疾被告人、残疾被害人以及残疾自诉人,民事、行政案件中残疾当事人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法律救助。《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及时为残疾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明确被告人是未成年残疾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残疾人,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残疾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意见》要求加强司法救助,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缓、减、免诉讼费用,及时作出司法救助决定。

——坚持宽严相济政策,依法审理涉残疾人刑事犯罪案件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严厉打击侵犯残疾人人身自由的罪行,对刑事案件的残疾被告人要依法充分保障其辩护权。《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厉惩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组织未成年残疾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切实保护残疾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依法对残疾被告人从宽量刑。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残疾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