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公司拟IPO,却两次被勒索160万!刚刚被上海警方侦破( 三 )

2017年3月至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获悉A公司正处于筹划股票首次发行的消息后,利用控制的甲公司,以A公司侵犯甲公司专利权为名多次恶意发起诉讼、向证监会恶意举报,并以延迟、拖延和影响上市为要挟,逼迫A公司与其签定所谓“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以授权使用专利为名勒索A公司。

A公司为确保上市,无奈接受了李某的要挟,以人民币80万元取得了甲公司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授权许可使用。

7月底,李某为达到进一步勒索的目的,又虚构了其将甲公司名下另一专利独家许可给乙公司(法人代表系李某弟媳,但实际控制人仍是李某)使用的事实,指使其弟弟恶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A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安排弟媳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披露乙公司已经向A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一事,同时由李某与A公司面谈,

A公司又被迫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并支付80万元。

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拟上市公司不愿因被诉讼导致IPO审核中止的心理,以延迟、拖延和影响上市为要挟,逼迫A公司与其签定所谓“专利实施许可”协议获利80万元。更为恶劣的是,在A公司在第一次妥协后,李某通过关联公司故技重施,再次向A公司索取80万高额“和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