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生前无人管死后妹妹索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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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生前无人管死后妹妹索遗产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胡显春 周怡





现实生活中,遗产继承是不少家庭都要面对的争议难题,一般情况下,当家庭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只要继承人不存在遗弃被继承人等严重情形,就不会丧失继承权,法院会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作出公正裁判。而发生在重庆市万州区的一起妹妹要求继承哥哥20余万元遗产案,却被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对此,法官以案释法,亲情互助很重要,希望市民能从中得到一点启示。





1973年,李大的姐姐李花和妹妹李梅先后出嫁,母亲带着李大及兄弟将家中宅基地变卖后搬去了外地。后于1975年返回,因家中宅基地已被处理,无房屋居住,经村民同意后,李大在张三房屋旁搭建土屋居住,后李大母亲及兄弟相继去世。李大此后独自生活,自2004年起享受村中五保户待遇,年迈后村中将其安排至河曲镇敬老院集中供养至其病故。





李大病故后村里将其遗留的房屋处理给了同村王二,李大妹妹李梅不服,后诉至法院,称2012年王二所得房屋土地复垦后补偿款13905.73元及该村给予的补偿款23.7万元应由其继承。对此,村民委员会表示,被处理的房屋归集体所有,而非李大个人所有。





此案件审理过程中,李花向法院提交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申明书》,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李大的遗产。





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驳回李梅的诉讼请求。李梅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李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宅基地使用权系李大所有,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李大生前居住房屋系李大修建并依法取得权属。李大1975年返回河曲镇黄水村时,鉴于其返乡后生活困难,河曲镇黄水村组织村民出资出力在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供其居住,是河曲镇黄水村村委会对无人供养、扶持的李大进行的安置,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能当然地归于李大。在李大死亡之后,本案诉争房屋及宅基地均不属于李大的遗产,诉争房屋应本着“谁出资、谁修建,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





法院同时认为,兄弟姐妹是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相互扶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李梅作为李大的妹妹,在李大生活困难、居无定所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帮扶,在李大死后亦未参与安葬。现李梅诉至法院,主张诉争房屋及宅基地系李大遗产,应由其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不仅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亦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





据此,法院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