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伙人在桥下大打出手 一人眼睛被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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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记者阳颜通讯员雷娜吴云娟)本来一起简单的车辆剐蹭事故,由于一方对另一方大打出手,最终演变成故意伤害。25日,记者从秀峰法院获悉,廖某辉、廖某志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廖某辉是秀峰区一单位的工作人员,2017年1月30日,廖某辉开车停在解放桥下等人,被李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到车屁股,随后双方因为扯不清楚赔偿问题发生口角。李某一气之下打电话叫来王某等几个朋友帮自己助阵,廖某辉见状,也打电话叫来了廖某志等几个朋友。后来双方还是没有谈妥赔偿问题,并且发生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廖某辉、廖某志等几人对李某的朋友王某大打出手,王某右眼处被猛击一拳后倒在地上。廖某辉、廖某志等人见情况不妙马上逃离现场,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医院诊断和司法鉴定,王某右眼球结构破坏、视力障碍(盲目4级),属重伤二级及八级伤残。





2017年3月17日晚上,廖某辉在解放桥头一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23日,廖某志在火车北站旁一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秀峰法院认为,廖某辉、廖某志伙同其他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廖某辉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是按相关程序解决问题,而是与对方争吵,并伙同同案人殴打对方人员,廖某志也积极参与殴打,导致被害人王某重伤二级、八级残疾的后果,二人均参与了殴打,均是主犯,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