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刹车致女子被摔十级伤残 公交公司被判赔9.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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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原标题:急刹致乘客摔伤,判公交公司赔9.6万
法院审理查明:司机忽视安全踩急刹导致乘客受伤,且交警已认定事故责任
公交车司机踩了个急刹,长沙李女士因重心不稳摔倒在公交车上。为此,她住了几十天院,还花费了数万元,而公交公司却不愿为此买单。
7月24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案情,法院一审判令公交公司赔偿李女士共计96437.6元,二审维持了原判。
纠纷:
司机急刹车,乘客摔伤
2016年10月10日中午,李女士搭乘长沙的一辆公交车,上车后正在找座位,司机突然踩了急刹。毫无防备的她,随着惯性摔倒公交车上。经医院诊断,李女士身上多处骨折,住院49天、花费1.5万多元。 经司法鉴定:李女士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误工期为4个月左右,护理期为2个月左右,营养期为2个月左右。同时,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
李女士找到公交公司理论,始终没有就赔偿一事谈拢。之后,她将司机和公交公司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索赔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庭审中,司机和公交公司均认为,李女士上车后未及时坐下,自身存在过错。司机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为避免冲撞行人采取的合法合理制动措施属于紧急避险,没有过错,应当由引起险情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判决:
公交公司承担事故全责
法院审理查明,公交司机在驾驶车辆时,忽视安全踩急刹,才导致李女士车内摔倒受伤,且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责任。所以司机和公交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公交司机是在履职过程中侵犯了他人权益,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李女士被侵权的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即公交公司来承担。
最终,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公交公司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96437.6元。对此,公交公司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本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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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杨昱 实习生 彭保胜 张婧 通讯员 文天骄
对话
公交车内摔伤,该如何来维权?
公交车是许多市民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如果不幸碰到李女士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来维权?为此,记者采访了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的法官。
记者: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是主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还是主张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官:公交乘客因乘车出了安全问题,人身或财产受到了损害,可以主张公交公司构成了侵权,由其赔偿损失。同样,也可主张公交公司违反了合同,构成了违约。因为乘客上了公交车,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旅客客运运输合同,公交公司有责任、有义务把旅客安全送往目的地。
记者:若遭遇李女士这样的情况,该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
法官:无论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作为受害者都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的费用。但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的,违约之诉中,受害人不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侵权之诉中,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要由受害人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行举证。侵权之诉对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要求更高些,但是侵权之诉可主张精神抚慰金,而违约之诉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不会得到支持,当事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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