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庭湖船上餐厅被关停后索赔千万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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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红灯笼高高挂,火红生意湖上开。原本宁静的东洞庭湖湿地保护区君山区域,开起了一家船上餐厅,一股股未经处理的餐饮污水,随之流入湖中。2017年7月,这家热闹一时的湖上餐厅被责令关停,老板刘某一纸诉状将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索赔1250万余元。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实习生 王承广 牛雪静 通讯员 雨小田 岳阳报道





在东洞庭湖湿地保护区君山区域,长期漂浮在水面的油污、垃圾让一湖碧水失色,长期停靠的船上餐厅便是始作俑者之一。





在经营1年多时间后,这家生意红火的餐厅被责令关停,不服气的餐厅老板刘某将矛头指向了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因为此前刘某与该管委会曾签订了一份长达20年的租赁合同,租金为8000元。而如今刘某的索赔金额为1250万余元。





7月17日,岳阳君山法院当庭宣判原被告双方租赁合同无效,刘某仅收回了8000元租金。





起因 保护区里开起船上餐厅





2012年6月,刘某与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承租该管委会管理的一段堤岸水域经营餐饮业,该水域为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的缓冲水域。双方租赁期限20年,每年租金为400元,刘某一共支付了8000元租金。之后刘某花费100余万元购买了一艘泵船,又对泵船进行装修,原本“码头跳板”使用的泵船上建起了几层餐厅。





“从事水上餐饮,刘某却没有经过环评。”该案的承办法官刘平告诉记者,按照有关法律要求,从事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行业,首先需要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估,环评通过之后,还要取得环保部门同意才能开业。





刘某省去了这些手续,2015年7月29日,刘某的船上餐厅在该段水域正式开业,取名“洞庭印象水上餐厅”,生意颇为红火。餐厅所产生的污水,直接就排入洞庭湖内。





2017年7月,刘某接到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随后,刘某的湖上餐厅在联合执法行动中被责令关停,餐饮船亦被强制拖走。





对此,眼看湖上餐厅无法存续的刘某,将矛头指向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以其违反《合同法》诉至法院,就餐饮船的改造装修费用、餐馆经营可得利益等,向该管委会要求1250万余元的巨额赔偿。





判决 租地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三个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在缓冲区只能从事科学研究和观测活动,不允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该案承办法官刘平表示,刘某与管委会签订的租地合同内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刘平说,君山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既然合同无效,有过错一方赔偿对方损失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签订时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收取的8000元租金应当返还。





刘某要求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赔偿其在餐饮船只装修、改建中的费用。君山法院审理认为,岳阳市环境保护局因刘某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对船体进行水上餐厅的装修,2016的5月29日、6月12日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在同年7月4日作出了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是不允许开工建设的,因为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应该由刘某自己承担。”刘平说,当前我国对主要河流、湖泊的管理非常严格,刘某拿回船舶后应该让它回归本位,泵船就应该作为泵船使用,违法建筑也应该拆掉。





“刘某的诉求中有750万元可得利益的赔偿,不是合同有效下可以取得的利益,不予支持。”刘平说。





法院:发司法建议函要求追责





“如果有证据,比如污染了多久、对水体造成的损失,刘某肯定需要对其破坏的水体环境进行生态修复,可以由环保公益组织和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刘平说。





“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是负责防洪大堤等附属设施的除险加固的规划、设施的保养管理等。管委会将码头租赁给刘某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这一行为属于滥用职权。”刘平告诉记者,君山法院将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责成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堤防的维护管理作出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