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从来不等于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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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海





近日,杭州翠苑派出所接辖区一酒店工作人员求助,酒店客房内住着一位长租客,最近一个多月从不允许保洁人员进房打扫,担心有安全隐患。当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该长租客房间内垃圾成堆,整个房间几乎没有下脚的地方。租客自称上晚班,白天在房内睡觉怕被人打扰,所以才有了上面令人咋舌的一幕。





的确,夜班工作很辛苦,白天需要休息,但是住在宾馆毕竟不比在自己家可以“我的地盘我做主”,涉及公共利益,日常行为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法律义务和公序良俗。一方面,虽然这是长租房,但这还是宾馆,租客与宾馆两者之间还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双方都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该租客以每天160元的价格租住宾馆,宾馆有义务为其提供住处及基本的服务,如水、电、网络、打扫卫生等,而租客也需要维护房间和房内物品的齐全及良好,不能毁坏宾馆设施,从事违法活动等。





显然,该租客获得了宾馆提供的居住及劳务性服务,但是自己在维护房间设施和房间内环境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如不让保洁人员打扫卫生,而自己也不动手,长时间的垃圾围屋很容易造成房内设施损毁,蚊虫滋生更不利于维护居住的安全性。





另一方面,无论是像宾馆这样的经营性居住设施,还是普通民居,都存在有其他邻居住户的客观现实。人们在其间居住,在自己空间内有法律赋予的自由生活的权利,但在同时拥有的公共空间内,也需要维护基本的公共利益,应不扰民、不制造足以影响他人的安全隐患,否则会对其他人造成共同的损害。





反观现实,这位租客在宾馆内的生活或许自己未感不适,但如此凌乱的房间不能不让人担心,万一造成了火灾,影响的就不只有自己了。我国民法总则中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当今时代,生而自由的理念正在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这包含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它是宪法予以保护的,但这绝不是任性的代名词。每个人在选择生活方式与行为方式时,都应当考量“社会中任何个人的利益都不能超过公共利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