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身陷囹圄 无财产执行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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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兵)7月14日,记者从石市桥西区法院执行局了解到近日终结的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申请人对于案件的终结,表示了认可和理解。这起案件,也让广大市民正确认识了什么叫“执行不能”。





2016年8月份,市民李某因生意竞争与王先生产生矛盾,冲动之下将王先生存放轮胎的仓库烧毁。桥西区法院以放火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附带民事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46万余元。





李某入狱服刑后,王先生申请的民事赔偿部分进入执行程序。但在随后的工作中,执行法官贾博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的个人情况极为复杂特殊。李某由于刑事犯罪目前正在监狱服刑,他又离婚多年孤身一人,还患有癌症。





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官穷尽一切手段,先后查询了李某的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状况,都未能发现其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由此看来,李某属于无财产、无收入人员。同时,作为申请人,王先生也没有找到有关李某的任何财产线索。近日,经法院合议庭充分研究讨论,认定该案符合“执行不能”案件构成条件,遂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希望您不要误会,这起案件的民事赔偿确实已无法继续执行。”执行法官向王先生解释,如果法院已经最大限度利用已有司法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活动的空间、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案件仍然执行无果;或者虽然有财产而因客观因素无法处置或是被执行人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偿还能力等,法院采取了所有可以用的手段或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就符合了“执行不能”标准。





对于案件的终结,王先生表示,他对李某的财产状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同时又经执行法官的法理讲述,认可了法院终结本次程序结案,若以后发现李某的财产线索,一定会积极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