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青年团伙诈骗被判刑 涉案近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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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深圳7月10日电 记者 唐荣 通讯员 张建国 7名二十几岁的男女,不思人生进取,却聚在一起,把青春和智慧押在歪门邪道,企图靠诈骗发财。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这宗团伙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诈骗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玲等7人先后加入一个名为“太阳神公司”的组织担任业务员。该公司实质上是一个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组织,其成员冒充未婚女性通过网络平台与男性网友交友,获取信任后,再编造五花八门的理由向对方借款,收取转账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该组织由低到高分为一至五级业务员,要加入其中成为一级业务员需要缴纳10200元,“公司”收钱后便会将他安排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组里,小组高级业务员再对其进行网络诈骗技巧的培训。业务员将诈骗所得上缴给“公司”,“公司”则按照其缴纳的金额依次晋升级别,晋级后便依级别大小获得他人诈骗所得的分成。同为一个“家庭”的业务员,平时居住在一起,方便实施诈骗时相互配合,并由“家长”进行管理,“公司”还不定期对每个“家庭”的成员进行调整。





法院还查明,7名被告人参与诈骗的次数、金额多少不一,总额近13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玲(女,21岁,小学文化程度)参与诈骗五起共39838元,被告人张某蒙(男,21岁,专科文化程度)参与诈骗一起3600元,被告人张某(女,24岁,初中文化程度)参与诈骗二起共4400元,同时其还对多名组员进行诈骗技巧传授和培训。





龙岗法院认为,上述7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李某玲、梁某荣二被告人诈骗数额巨大,梁某赞等五被告人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梁某赞委托家属赔偿被害人18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7名被告人对诈骗罪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李某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某荣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得到了相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