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探究( 五 )
1.“陷阱”条款。信用证的开立是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信用证的主要条款与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保持一致,而开证申请人在开证时可能会私自增加或修改部分与基础贸易合同不符的信用证条款。例如,受益人在收到此类软条款信用证时,发现合同与信用证的相关条款描述不一致,于是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该条款,开证申请人通常会告知受益人该条款是由于笔误才导致不一致,并口头承诺实际货物均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即可。此时受益人考虑到该客户为合作多年的优质老客户,因此选择相信并按照合同规定制单发货。此时的受益人已掉进陷阱,交单后则可能因单证不符而被拒付。
2.要求通过开证申请人的合作才能取得单据,例如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出具的单据由开证申请人复签,在实际操作中有着较大的风险隐患。如果信用证上规定受益人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复签的单据,如果开证申请人拒绝复签,受益人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3.规定信用证需要开证申请人通知才能生效。信用证暂未生效,则受益人在备货、装运、制单等环节都存在困难。严格来说,此类软条款信用证的性质相当于是寻盘,开证申请人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好坏决定信用证是否生效,实际上是否要货、是否付款的主动权都由开证申请人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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